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索赔中的注意事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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索赔中的注意事项

在出现索赔的情况时,为了使保险公司顺利地给付保险金,应注意以下事项:

及时联系一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

尤其是当被保险人发生疾病、伤亡等保险事故时,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。有的保险条款明确规定,保户应在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若干天内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,否则保户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保险公司增加的调查费用。

在生存保险中,当被保险人在到领取保险金的年龄时,保户为了自身的利益,当然也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。

准备好必需的申请文件

通常包括:(1)给付申请书;(2)保险单;(3)最近一次保费收据;(4)相关人员身份证件;(5)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(见具体保险条款)

我国《保险法》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时间作了一定要求

保险公司在收到保户的索赔申请后,应当及时作出核定,对属于保险责任的,在与保户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,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。

保险公司未及时履行上述规定义务的,除支付保险金外,应当赔偿保户因此受到的损失。

保险公司自收到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、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,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,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;保险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,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

我国《保险法》规定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为五年

如果因为种种原因,保户未能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,但只要是在保户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之内,仍然有仅向保险公司索赔。